記者:中國法學是如何從“階級斗爭之學”一步步轉換為“權利義務之學”的?
張文顯:自從蘇聯(lián)法學引進中國之后,法學界一直把階級性作為法學的基石,法學淪為“階級斗爭之學”“無產階級專政之學”。到上世紀80年代中期,這種法學理論既不符合改革開放以后的中國國情,也不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更不適應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時代需要。因而,破除階級斗爭范式、重構法學理論體系的任務便被提上了日程。
上世紀80年代中期,我們就提出要研究法學的基本范疇。我在1987年出版的第一本個人專著《當代西方法哲學》,便是按照法哲學范疇體系的邏輯構建的,囊括了法律的概念和作用、法律與道德、權利和義務、守法和違法、責任和懲罰、法律與正義、法律與自由、法律與效益等范疇概念。1988年,我主持編寫的東北高校通用教材《法的一般理論》,也對權利、義務、法規(guī)范、法體系、法關系、法責任等一系列基本范疇進行了分析。
憑著對改革開放新時期的直覺、對法學理論困境的探索和對法學范疇研究的心得,我形成了召開一個全國性法學基本范疇研討會的想法。1988年,在吉林大學法律系和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支持下,一場“全國法學基本范疇研討會”應運而生。在這次會議上,與會學者形成了一個共識——以權利和義務為基本范疇重構法學理論體系。與會者還提出了“法應當以權利為本位”“法學應是權利之學”等重要命題。
這次會議后,法學基本范疇研究特別是權利和義務研究,成為法學研究的熱點。隨著研究焦點的推進,以權利作為法學基石范疇的“權利本位論”,逐步發(fā)展為一種新的法學范式,客觀上有助于喚醒人民的權利意識,喚起國家機關應當把確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作為一切工作出發(fā)點的意識。
從“法制”到“法治”的轉型
記者:以前我們主要強調加強法制,現(xiàn)在法治則成為熱詞。從法制到法治,這一字之變有何含義?
張文顯: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董必武同志曾經說過:“現(xiàn)在世界上對于法制的定義,還沒有統(tǒng)一的確切的解釋。我們望文思義,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p>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在法制領域和法學體系中最流行的概念是“法制”“法制建設”。黨的十五大之后,最流行的概念演進為“法治”“依法治國”,黨的十八大以后,演進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雖然“法治”與“法制”這兩個概念,表面上只有一字之差,其內涵和意義卻大不相同。與“法制”比較,“法治”意味著不僅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和制度,而且要樹立法律的權威,保證認真實施法律,切實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和社會。
今年3月份,憲法序言中的“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這一字千金的修改,從憲法上完成了從“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轉型。
厲行法治,摒棄人治
記者:今天“要法治不要人治”已經成為共識。但是,在過去一段時期內,存在著“要法治還是要人治”,或是“法治、人治并行”的爭論。請您介紹一下有關背景。
張文顯:總的來說,40年的中國法治軌跡,就是從人治到法治。法治與人治是兩種互相對立的治國方略,二者的分界線是,當法律與當權者的個人意志發(fā)生沖突時,是法律高于個人意志,還是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是“人依法”,還是“法依人”。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黨是高度重視法制的。然而,從上世紀50年代后期開始,不再那么重視憲法和法律,甚至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律只能作為辦事的參考”。改革開放后,著眼于保持黨和國家長治久安,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歷史悲劇重演,鄧小平同志指出必須從制度上解決問題。他強調,“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當時也存在很大的爭論。有的人提出,還是應該實行人治,因為法律是由人來制定、執(zhí)行,靠人去遵守的,人的因素仍然起決定性作用。在不斷地爭論中,大家形成了共識:法治與人治的區(qū)別不是在法律制定和實施當中人的作用問題,而是在有憲法法律和規(guī)則、程序的前提下,究竟是依照法律來辦事,還是依照領導人的意志來辦事。這樣來看待,就必須厲行法治,摒棄人治。
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做出了精辟的論述。他說道:“歷史是最好的老師。經驗和教訓使我們黨深刻認識到,法治是治國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什么時候重視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時候就國泰民安;什么時候忽視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時候就國亂民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