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軍委巡視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軍隊黨內政治生活,凈化軍隊黨內政治生態(tài),加強軍隊黨內監(jiān)督,規(guī)范軍隊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央軍委和陸軍、海軍、空軍、火箭軍、戰(zhàn)略支援部隊、武警部隊黨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開展巡視工作,實現(xiàn)巡視全覆蓋。
陸軍、海軍、空軍、戰(zhàn)略支援部隊所屬副戰(zhàn)區(qū)級單位黨委,火箭軍、武警部隊所屬軍級單位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強巡察力量,開展巡察工作。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和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著眼實現(xiàn)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堅定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加強軍隊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fā)現(xiàn)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fā)展,著力推進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強化備戰(zhàn)打仗的鮮明導向,確保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決策指示的貫徹執(zhí)行,確保部隊高度集中統(tǒng)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務。
第四條?巡視工作必須堅持軍委集中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堅持群眾路線、發(fā)揚民主。
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中央軍委1名副主席擔任,常務副組長由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主任、軍委政法委員會書記擔任。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黨委書記擔任,常務副組長由本單位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由本單位政治工作部主任擔任。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有關決策部署和指示要求;
(二)研究提出中央軍委巡視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組織領導實施中央軍委巡視工作,聽取中央軍委巡視組巡視情況匯報;
(四)研究中央軍委巡視成果的運用,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中央軍委請示巡視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巡視工作重要情況;
(六)對中央軍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七)分析研究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開展巡視工作情況,加強工作指導;
(八)研究處理軍隊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有關決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貫徹本單位黨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組織領導實施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聽取本單位黨委巡視組巡視情況匯報;
(四)研究本單位黨委巡視成果的運用,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本單位黨委請示巡視工作重大事項,報告巡視工作重要情況,有關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向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六)對本單位黨委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七)研究處理本單位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同時履行巡視組辦事機構職能。
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軍委紀律檢查委員會。
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本單位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九條?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tǒng)籌、協(xié)調、保障和參加中央軍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擬制軍隊巡視工作政策法規(guī)制度;
(四)對中央軍委、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軍隊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jiān)督和管理;
(六)負責與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單位的協(xié)調;
(七)辦理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tǒng)籌、協(xié)調、保障和參加本單位黨委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對本單位黨委、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四)配合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本單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jiān)督和管理;
(五)負責與本單位機關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單位的協(xié)調;
(六)辦理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中央軍委設立中央軍委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中央軍委巡視組向中央軍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設立本單位黨委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組向本單位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巡視組由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等人員組成。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xié)助組長開展工作。
中央軍委和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應當建立巡視組組長庫。巡視組組長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每次巡視任務,從組長庫中提出人選意見,一次巡視一授權。中央軍委巡視組組長由中央軍委批準,軍兵種、武警部隊黨委巡視組組長由本單位黨委批準。
第十四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忠誠干凈擔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章黨規(guī)黨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軍隊法規(guī)制度,嚴守黨、國家和軍隊的秘密;
(四)熟悉軍隊黨的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guī),具有較強的發(fā)現(xiàn)問題、溝通協(xié)調、分析研究、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輪崗交流。
第十六條?巡視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巡視工作人員在開展巡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在被巡視單位機關部門擔任過團級以上領導職務,或者在被巡視單位所屬單位擔任過師級以上領導職務的;
(二)與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成員有過直接上下級關系的;
(三)與被巡視單位黨委班子成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巡視工作客觀公正開展的。
巡視工作人員的回避,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被巡視單位認為巡視工作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