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時,應當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yōu)批準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
第二十四條 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yōu)先批準服現役。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愿應征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后準其復學。
第二十六條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xù),發(fā)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并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并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七條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含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的,由原單位發(fā)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條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縣、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九條 由縣、市派人送兵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開始時,部隊以軍(武警部隊以總隊,下同)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商定縣、市送兵到達地點、途中轉運和交接等有關事宜;
(二)新兵分撥應當相對集中,1個縣、市征集的新兵補充到部隊的單位,一般不超過3個師或者旅;
(三)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選派得力人員,負責將新兵送到部隊的師或者旅;送兵人員與新兵的比例為一比三十左右;
(四)縣、市征兵辦公室在新兵集中后,應當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并對新兵進行必要的軍事常識、安全知識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員將新兵送到部隊后,應當向部隊介紹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特長等情況,辦妥交接手續(xù)后及時返回;
(六)部隊在新兵到達時,應當熱情歡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員的食宿。
第三十條 由縣、市組織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開始時,部隊以軍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征兵辦公室聯系,商定新兵自行報到的有關事宜;
(二)縣、市征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征兵辦公室的安排,與部隊派出的聯絡組具體商定新兵報到地點、聯系辦法和接收等有關事宜;根據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并指定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新兵擔任班、排、連長,負責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隊應當在新兵報到地點的車站、碼頭和機場設立接待組,負責新兵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條 由部隊派人接兵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隊應當選派思想好、政策觀念強并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干部和醫(yī)務人員,組成精干的臨時接兵機構,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人員到達接兵地區(qū)后,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積極協(xié)助征兵辦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級兵役機關應當主動安排好接兵人員的食宿,并向他們介紹征兵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商定交接新兵等有關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與交接,可以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的地點進行。交接手續(xù),應當在新兵起運前1天辦理完畢。
第三十二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xù)時,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縣、市征兵辦公室統(tǒng)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交給部隊,一份由縣、市征兵辦公室保存;
(二)縣、市征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當面點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一并交給部隊;
(三)組織新兵自行前往部隊報到的,《新兵花名冊》、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應當密封,由指定的連、排長攜帶,到達報到地點后,交給部隊;部隊應當按照《新兵花名冊》清點人數,并將新兵到達時間、人數及時函告征集地的縣、市征兵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縣、市征兵辦公室對集中的新兵,在起運前應當進行全面觀察,發(fā)現因政治、身體情況變化不符合新兵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換,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隊。
第三十四條 新兵的被服,由軍區(qū)、省軍區(qū)(衛(wèi)戍區(qū)、警備區(qū))、軍分區(qū)(警備區(qū))聯勤(后勤)部負責制定計劃并調撥到縣、市。武警部隊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武警總隊后勤部負責制定計劃并調撥到縣、市??h、市負責在新兵起運前將被服發(fā)給新兵。